索??引??号: 13567002/2024-0520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24-12-05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价格认定程序
第三章 价格认定复核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统称提出机关)申请,对各类纪检监察、刑事、行政等案件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物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开展价格认定。
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价格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价格认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价格认定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价格认定人员的岗位管理、考核等制度,定期组织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以及从事价格认定所必需的专业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任职经历,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系统岗位培训。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价格认定跨部门网上协同机制,推动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价格认定程序
第九条 对下列情形中的涉案财物,提出机关申请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价格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